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12/9Linux心得

12/9

  • Introduction to Free Software
一、書目資訊
  1. 版次:第三版
  2. 年代:2009 年
  3. 對象:專門給學生看?
  4. 作者:共五人,前兩位是協調者(coordinator)
  5. 學會:西班牙 Fundació per a la Universitat Oberta de Catalunya (並非大學,而是一個機構)
  6. 授權:Copyright © 2010, FUOC.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 modify this document either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二、目次內容
  1. 模組 Module1
  2. 模組 Module 2
  3. 專有名詞 Glossary
三、第三章 3. Legal aspects 法律層面
(一)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ce, version 2 授權條款的內容
"The licences for most software are designed to take away your freedom to share and
change it." → (自由軟體)授權他人自由去共享、改變

(二)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1. 歷史:
    以火為例,遠古時代,火從閃電、森林大火或是鑽木取火、敲石頭而產生,但不論是哪一種取得方式都需要花費力氣,此假設狀況以現代觀念而言,這些都是有智慧財產權,可主張火是自己的,不可以散播給他人,在法律上,必須證明火是如何從自己而來的(例如:錄影等等),但早期古代並無此概念。
  2. 內容:
    (1) 著作權 Copyright
    → 中國與臺灣將之翻譯成「版權」,事實上兩者不相同,「版權」是指「版面」而言
    保障對象:內容表達,並非內容本身 (保障書,而非保障其內容)
    Copyright protects the expression of a content, not the content itself.
    當代著作權概念根據1886伯恩協議,而其保障類型:文學藝術品
    The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PI) in Spain, and similar laws in other countries, 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of 1886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regulates copyright.

    此外,其將權力分為:人格權財產權
    These rights are divided into moral and intellectual rights.
    ① 人格權:散佈作品的權力在於作者The former guarantee the author's control over the distribution of his work, under his name or pseudonym, the recognition of authorship, respect for the integrity of the work and the right to modify and withdraw it.
    ② 財產權:藉由作品獲取利益 (名也是利的一部分) The second give the author the right to exploit the work economically and may be ceded in whole or in part, exclusively or not, to a third party.

    這些權力以授權(大陸翻譯為許可證)表達
    Cession of these rights is established by means of a contract known as a licence.

    著作人格權終身有效,死後也有效 (政府會去維護),著作財產權有期限 (政府特許)。
    例如:
    ① 中華民國規定:作者死後 50 年,才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通常將 1911 年以前出生的 作者所做的作品歸為開放作品。→ 生存期+死後 50 年
    reference:著作權法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
    (特例,如:第 42 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②  美國規定:作者死後 96 年,才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
    古 → 今:作品出現後 14 年 → 作者死後 30 年 → 作者死後 50 年 → 作者死後 96 年
    註:第一個著作權法開始是規定存續14年
    歷史淵源:中世紀,文藝復興時代,羅馬義大利,為保護紡織品技術,而規定紡織品技術 14 年之內,自己有專利,別人不能做。
    原因:學徒 7 年才能養成出師,恰好二個世代
    註:臺灣早期(20 年前)學徒需經過 3 年 6 個月才能出師 (台語)
    ③ 西班牙規定:作者死後 70 年,才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
    ⇒ 因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快到,而持續不斷延長 (美國率先延長)
    註:美國擁有全世界絕大多數的智慧財產權→全世界絕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收入在美國
    詳見 2/26開放資料在圖書館的應用心得
     Moral rights are lifelong or indefinite, whereas intellectual rights have a fairly long duration (seventy years following the author's death, in the case of a physical person and Spanish law).

    現代新科技產生web,數位使複製更容易,不會追究作為是否為惡意行為,若沒有得到許可就去做,會以piracy(歐洲中世紀海盜)形容侵犯著作財產權(大部分所指為複製)

    防盜措施:數位權利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 DRM)
    ① 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以其維護權利
    ② 使用一次有一次紀錄
    ③ 在自由軟體界稱之為數位限制管理 (Digital restriction management)

    註:有鎖就有鑰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正常,人類才會進步)

    註: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軟體仍有有著作權,才可以允許不用錢即可使用
    (2) 商業秘密 Trade secret
    → 目的是靠秘密賺錢,法律規定要公開,但就算公告製作材料,也不會告知百分比
    (3) 專利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 完全公開,但不可使用,以先到為主,全世界都有一個政府管理,跨國問題
    (4) 商標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logo
    → 長久經營,看到就知道背後意義,但必須得到授權才可使用
  3. 法律應該要全球一致,但實務上難以達成
  4. 機構:
    (1) 國際智慧財產局 WIPO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下的機構,不僅限於智慧財產,而是包括所有財產。
    (2) WTO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包括與智慧財產有關的貿易協定
     之後又產生很多雙邊貿易協定? 詭異(兩國之外的國家都無關?)
    既然有了雙邊貿易協定,為什麼還要有 TPP?
    註:TRIPS agreement 協定
    臺灣將之看為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 (TPP)
    詳見 5/27開放資料在圖書館的應用心得
  5. 智慧財產權是人權的一部分,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力,但實務上都轉換到商業公司運作
    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
    考試重點!!!
    Article 27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freely to participate in the cultural life of the community, to enjoy the arts and to share in scientific advancement and its benefits.
    (2)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ral and material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any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production of which he is the author.第 27 條(1)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2)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人格權)和物質(財產權)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利保障自己的智慧財產權與實體財產權

    不只是人格權,事實上還有其他權力,例如:發展創作品的公眾權 public's right ,非限定於特定場合。
  6. 智慧財產權是由政府所特許的,是暫時性的,經過一段時間會失效,並非生下來就固有的人權
    註:騎摩托車並非人權,政府因為騎車的技術好,而同意當事人可以騎摩托車,並非自己本身即擁有騎摩托車的權力;早期騎腳踏車要考行照
  7. 對於「複製」觀念
    早期無數位,每複製一次,品質會下降(失真),到某一次數,即不能複製,模糊不清。現代,數位以0101複製,不會有中間值,不論複製多少次,最後和最前的品質相同,不會使品質愈來愈糟糕,除非是機器、軟體的問題。純粹以複製而言,不會歧視任何人或團體。
    一般傳統認為盜版在複製時會使所有者的收入減少,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創意是逐步增加累積的,創新建立在不斷抄襲他人的智慧。以佛教為例,可分為二派別,其中之一為禪宗的頓悟,另一派則為漸悟,因此必須去修行。若不抄襲,貧窮與富有會在天秤的兩個極端,社會若要穩定,貧窮與富有必須位在中間,趨近平衡,這是大家所追求的,但不一定代表是有益處的,中產階級不會發揮他的創意,社會不會因其而進步?
    註:臺灣貧富兩邊的值差異太大

(三) 自由軟授權 Free software licence
種類 Types of licences:
  1. 被動授權 Permissive licences
    考試重點!!
    (1) BSD licence 授權 規定的條件根據:Redistribution and use in source and binary forms, with or without modification, are permitted provided tha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① Redistributions of source code must reproduce the copyright notice, and list these conditions and the disclaimer. 
    ② Redistributions in binary form must reproduce the copyright notice and list these conditions and the disclaimer in the documentation.
    ③ Neither the name of the owner nor the names of its contributors may be used to endorse products derived from this software without permission.
    → 這些人的名字不可當作自己的保證,尤其是經過修改之後 (不可聲稱這沒問題,因為是他寫的)
    註:Binary → compile之後;source → compile之前
    註:"as is" → 給你的東西就是這個樣子 (有問題或不滿意自己去看、自己去改)
    註:柏克萊軟體套件(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簡稱 BSD)
    一個套件名為 BSD,其授權是另一回事
    註:摘要 (輪廓) Summary outline
    (2)  其他特別的授權
    ① X Window licence / MIT licence , version 11 (X11)
    註:麻省理工學院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簡稱 MIT)
    ② Zope Public Licence 2.0
    ③ Apache licence
  2. 強力授權 Strong licences
    GNU project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用途: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設計的軟體
    (1)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ce (GNU GPL)
    順應 GNU 計畫,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提出「著佐權」(Copyleft) 的概念:以相同方式授權
    以著作權法的基礎反對著作權法。不是去限制使用者權力,而是保障使用者權力。
    The GPL licence is interesting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because it makes creative use of copyright legislation, to achieve practically the opposite effect of what that legislation intends: instead of limiting users rights, it guarantees them.

    只能使用自由軟體,不能使用專屬軟體 (防止病毒感染)

    規定再散佈軟體的人,不論是否修改該軟體,都必須把再散佈及修改的自由一起散佈下去,並且將修改及擴充的程式或作品,以相同方式釋放出來,保證每個使用者都有自由。相似於 cc-by-sa。例如:使用GPL授權軟體,就要以GPL授權
    詳見 10/21Linux心得

    第三版 GPL主要針對 DRM,目標是破壞 DRM 對軟體自由的限制,不允許硬體廠商限制硬體僅用於特定的軟體模組。
    現在手機大多使用 DRM,例如:購買 Apple 手機,只能使用經過 Apple 認證的軟體
    註:Android 違反第三版的要求,非自由軟體

    GPL
    BSD
    保障無限制的自由,反而沒有自由
    保障有限制的自由,反而是最自由
    註:害怕自由,因為無法承擔自由背後的責任

    (2) The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ce (GNU LGPL)
    使用對象:程式庫
    目的:擴充自由軟體領域
    Designed initially for its use with libraries (the L, originally stood for library), it was recently modified to be considered the little sister (lesser) of the GPL. (小妹)

    可將軟體放置於專屬軟體的環境,自由與專屬軟體可並存
    The LGPL allows free programs to be used with proprietary software. The program itself is redistributed as if it were under the GPL licence, but its integration with any other software package is allowed without virtually any restrictions.
    例如:可將 LibreOffice 包裝在微軟的作業系統中


    GPL
    LGPL
    使用對象
    軟體系統
    程式庫library
    授權
    若此軟體是GPL授權,
    使用其他軟體也要是GPL授權
    若納入LGPL授權的軟體,
    此程式可以不必是GPLLGPL授權,可以是其他專屬軟體的授權
  3. 多種授權 Distribution under several licences
    軟體一次給予多種給予多種授權方式,但使用時僅能從中擇一授權,若欲使用其他種授權方式,則必須從源頭更改授權。例如:GNU GPL 與 BSD licence 擇一
註:原則上,一般授權允許修改、複製、散佈
註:寫軟體之前,必須先決定使用何種語言編碼去撰寫

文件 Program documentation:
現在大多文件直接包於軟體中
The documentation that comes with a program forms an integral part of it, as do the comments on source code, as recognised.
註:程式亦須由文件輔助

  • 著作權法 - 中華民國 法務部
一、目的 (第 1 條)
  1.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人格權、財產權)
  2.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3.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二、主管機關 (第 2 條)
經濟部

三、用詞說明 (第 3 條)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不僅限於文學、藝術,還包括科學或其他等等)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註:在家裡(認識的人;正常社交)複製是合法,在馬路上(不認識的人;非正常社交)複製是非法的
  5.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不可以把某人的著作口頭在講一遍
註:防盜拷措施目的:邀請他人破解 ⇒ 公司會懸賞
註:只要放在數位環境的東西,就會被發現,只要連上網路,或將 USB 插入網路電腦上,就會有駭客入侵

四、外國人享有臺灣著作權之條件 (第 4 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1.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2.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考試重點!!
五、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無著作人格權,也無著作財產權,不代表可以隨意使用這些範疇,而是指不可單純以著作權法來提告,但仍可透過其他法律(如:民法-詐欺、毀謗等等)提告
  1. 憲法、法律、命令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6.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考試重點!!!
六、著作人格權
與著作人聲譽有關的各種權益。包括: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不可以其他人的姓名發表)
  3. 同一性保持權 (禁止他人改變其內容)
第 20 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不得轉讓、繼承、買賣

考試重點!!!
七、著作財產權
與著作權人經濟利益有關的各項利益,包括:
  1. 重製權
  2. 公開口述權
  3. 公開播送/上映權
  4. 公開演出權
  5. 公開傳輸權
  6. 公開展示權
  7. 改作成衍生著作權
  8. 散佈權 (轉移所有權)
  9. 出租權
著作財產權消滅:著作財產權不存在,任何人皆可使用前述之權利。
第 三 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第 42 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1.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2.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例如:《戰爭與和平》、《紅樓夢》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範圍內,例如:授課需要

強制授權:不可以不授權給我
 第 五 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八、罰則
第 七 章 罰則
除了罰金錢,亦有刑法(有期徒刑、罰金等等)
皆為告訴乃論
告訴: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
自訴:自己提出證據起訴

九、沿革
對照 WTO、美國法律 301條款制定本法,民國17年即有此法律,之後一直頻繁修改。
原因:立法委員的問題,當時更改變動的法律,無法預測未來的狀況
在著作權方面,臺灣是美國的一州,不更改就不跟你做生意。

註:第 四 章 製版權

註:第 六 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註:自由軟體不針對特定人士、團體、機關授權,而是將授權放在著作中,只要開啟著作就表示同意此授權,不同意則無法使用

註:臺灣著作權法所有人都不滿意

註:人按照星期過日子,會問機天星期幾,不會問今天幾月


註:若臺大停訂電子期刊,靠館際互借解決,是可行的,那我們必須思考每一個圖書館都訂購電子期刊的必要性,取而代之,提供一個目錄,透過館際互借傳遞電子文獻,如此一來,可達到節省成本的效益,怎麼付(網路傳輸等等)都是小錢

註:人類的生活愈來愈舒適,不見得代表快樂。在工業革命之前(18世紀,瓦特發明蒸汽機),人類絕大部份時間花在農業生產,才能養活家人、親朋好友,很少有活動。現在不論經濟狀況是好是壞,想去哪就去哪,有大學畢業生只存3~5萬就去環遊世界

reference:
Introduction to Free Software
世界人權宣言 http://lins.fju.edu.tw/mao/humanrights.htm
著作權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2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