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訊渴望自由
1960年代,建置全球目錄(Whole Earth Catalog)的斯圖爾特•布蘭特(Stewart Brand)提出「資訊渴望自由」(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的口號,指出科技係解放的工具而不是壓迫的工具,批判限制近用資訊的社會,以資本主義的智慧財產權或國家主義的國家安全為名(藉口),對資訊管制,有違資訊公有化的發展。
註:to be表資訊本身不會使自己自由,而是被人釋放自由
2.實體記錄:1984 年的第一屆駭客會議。
3.概念:
資訊被發表,脫離創作者的控制,到達新的地點後,就不得不使它進一步散布,因此,資訊必然廣為散布。通常用於爭論專制資訊的缺點、自由資訊的優點,但其實所指為:管制資訊是資訊科學裡最不道德的事。
「我相信有用的資訊應該自由。不僅是不受限價格,還包括複製資訊的自由以及編纂它供個人使用...。散布有用的資訊使人類更富有,不論散布資訊與接收資訊者是誰。」
註:資訊只要一被發表,就會脫離創作者的控制,產生新的表現形式,雖然可以透過法律不授權修改,但這是錯誤、不道德的,例如:每個人唱別人創作的歌曲時,會有高低音的不同,原唱不會規定限制
4.資訊渴望自由,但也渴望昂貴→彼此相對立:20世紀中期,就已經被提出
(1)「一方面,資訊渴望昂貴(expensive),因為它很有價值(value);適當的資訊在適當的時機,足以改變您的生命。另一方面,資訊渴望自由(free),因為生產它的成本愈來愈低。所以,這兩件事互相衝擊。」
(2)「資訊渴望自由。資訊也渴望昂貴 ...... 彼此的緊張不會舒緩。」
5.與程式錯蟲的悲觀論結合:
「資訊渴望自由,程式碼渴望錯誤。」,希望被更多人使用。
註:程式碼沒有錯,代表:
(1)沒有人使用,例如:將一大筆錢存於帳戶,卻沒有實際使用
(2)完全避開錯誤或沒有發現錯誤,例如:通常,微軟電腦當機時,畫面顯示多種理由,但追根究柢後,其實根本是程式碼的錯誤
6.自由資訊:採用自由授權且以自由格式呈現的資訊,可供使用者自由使用,符合自由文化作品定義的實用作品、藝術作品或其他創意內容。
(1)自由:引述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內容:「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規範下的自由才是自由,自然狀態的自由是野蠻。
註:想做什麼就去做,但不論做什麼都會被綁住、限制
(2)資訊:人類活動的記錄。
(3)英文名:Free Content、Free Information、Open Content 等。
7.現況:各國對資訊的流通性有其限制
數位、網路是資訊傳播媒介的兩大骨幹。理論上,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需考慮:硬體設備、網路條件、資料量大小),網路資訊的傳播速度幾乎是即時且多半具有無限複製的特性,連結、引用被視為特色的寫作方式,傳統著作權的觀念已經無法因應當前的科技與文化。然而,各國的智慧財產權觀念仍停留在電腦、網路之前的想法,沒有跟上時代趨勢,極度限制創意工作者的活動空間。
註:中國的防火長城(Great Firewall)經由多層的網路審查封鎖資訊的流通,需具有相當的技術才能夠處理
註:法律規範無法跟進人類無限的創意,例如:資料本身沒有錢的概念,然而,法律規定必須付費才是合法取得,因而產生了錯誤觀念:要付錢才能下載影片,若不付錢就表示此為盜版。實際上,影片製作完成後,這個影片本身希望被越多人看到越好(渴望自由),與付費無關,例如:廣告、YouTube
8.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進步,主要是來自於創意的累積,以他人的創意為基礎,發展自己的創意。幾千年的文明,產生廣大的知識與創作,經過一段時間後,法律認定這些知識與創作屬於公領域 (其本身有存在價值)。
9.諷刺:即使作者本人,也難以透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解放」自己的著作。
作者宣稱著作權「保留一切權利」(copyright reserved),事實上,出版商悄悄取得所有的授權。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案,往往過於嚴苛地保護著作物,然而能夠從中獲益的卻是商人而非作者本人,不僅無法保障作者對著作的所有權,而部分的著作人格權又受到合約限制。
10.資訊解放者:
網路判客(cyberpunks)、黑客(hackers)、怪客(crackers)、飛客(phreakers)等。
11.最可怕的恐懼是不知道:
「恐懼是開放的敵人」、「恐懼不知道,不知道外界的情況、不知道別人怎麼看你、不知道別人對你的計畫有何回應。」
reference:https://sites.google.com/site/freein4mation/tobefree
註:所謂的平等沒有具體的標準,立足點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而非齊頭式,因此,必須思考真正平等的投票真的是建立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嗎?
註:美國黑人時期,奴隸無投票權
註:社會型態的演變
註:美國黑人時期,奴隸無投票權
註:社會型態的演變
漁業→畜牧業→農業→工業→後工業→資訊
註:以空氣為媒介的病毒傳染速度比人類移動的速度快。
例證:
在美國發現一個新的病例,隔不到六小時後,就出現在台灣。然而,就算是搭飛機前往,所需的時間也不只六小時。
其他說法:
在美國發現病例的時候,病毒早就已經在臺灣散布、傳染,只是發現的時間接近。
註:四庫全書的內文經過篩選,以符合當時清朝(康熙皇帝在位時)的認知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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