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 星期二

5/13開放資料在圖書館的應用心得

5/13

  • 隱私權
1.核心概念:不能私事公辦
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
(1)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
(2)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不得妄予發布公開
(3)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的方式非法侵入
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2.《世界人權宣言》定義: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首次提及隱私權:釋字第293號  (無深入解釋)




認為銀行法第48條銀行對於顧客資料應保守秘密的規定,係為維護人民之隱私權。惟此處所指係為「法律上的隱私權」,而非憲法上具基本權性質的隱私權
(2)受憲法保障:釋字第585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之維護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3)保護範圍釋字第603號
空間隱私: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私生活不受干擾),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資訊隱私: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知悉控制權資料記載錯誤更正權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
凡違背空間隱私或資訊隱私者,即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隱私權針對人而言
:隱私權的主體為「個人」。就法人(僅限未公開上市)而言,原則上認定為財產權(例如:商標),但有擴大及於法人團體的趨勢
註:公開上市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要公告,不限股東,任何人皆可觀看,以避免財務報表作假等有損人民權利的狀況發生
事物指紋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使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
註:邊境管制、自動通關:臉部辨識。由別的國家特許進入,並沒有義務一定要讓自己進入,可否進入別國,是別人的權利。
註:通關小房間:必須聲明這是強制進入,然後拒絕。有諸如此類的急事可撥打外交部電話,有時候台灣辦事處處理不來,可以向中國大使求救。

4.憲法基礎 / 憲法保障: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  人民之權利義務    (權利:第7~22條;義務:第23、24條)
(1)22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第12條      (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註:23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註: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二講
有四種人沒有自由,分別是黨員軍人公務員學生

5.侵害的合憲性:
(1)強制按捺指紋   (釋字第603號):中度標準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蒐集之目的
手段目的間具有「密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配合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對指紋檔案採取必要之防護
(2)監聽   (釋字第631號):
衡酌「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利益衝突
應有法律依據
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踐行程序合理正當

6.侵害隱私的行為:
(1)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秘密
(2)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3)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印象
(4)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肖像

  • Google 隱私權政策
1.說明事項:
(1)收集的資訊類型和理由
(2)使用資訊的方式
(3)提供的選項,包括存取、更新資訊的方法

2.收集資訊的管道:
(1)使用者提供
(2)經由使用者使用Google服務而取得資訊:當造訪Google各項服務網站或與Google提供給合作夥伴的服務(例如:其他網站顯示的廣告服務或Google功能)產生互動時,Google會使用各種技術收集並儲存資訊
①裝置資訊
②紀錄資訊:使用Google服務或瀏覽Google提供的內容時,會自動收集特定資訊並儲存在伺服器紀錄中。
③位置資訊
④專屬應用程式編號
⑤本機存放區
⑥Cookie 和類似技術

3.大數據本身從隱私而來: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產品可協助企業和網站擁有者分析網站、應用程式的流量。搭配廣告服務使用時,Google會運用相關技術,將Google Analytics (分析) 資料與多個網站的瀏覽數據相互連結。
註:凡是與使用者Google帳戶連結的資訊,一律視為個人資訊
註:大部分圖書館的借書紀錄不會被銷毀,然後賣給廠商

4.與Google分享資訊的效益:
(1)協助Google讓服務變得更好
(2)顯示關聯性更強的的搜尋結果和廣告
(3)協助與其他人交流互動
(4)更快、更方便地分享各種內容

reference:
維基(wiki)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A%90%E7%A7%81%E6%9D%83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A%B1%E7%A7%81%E6%AC%8A_(%E8%87%BA%E7%81%A3)
中華民國憲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Google隱私權與條款
https://www.google.com.tw/intl/zh-TW/policies/privacy/

註:中國城管
1.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2.城管整頓治理城市的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實際執法的過程中,由於面對下崗工人、無業游民等弱勢群體,往往以暴力執法,因此經常引發社會矛盾而引起媒體關注和熱點報導。
3.另一方面,官方並沒有訂立相應的法律規管城管,無法制裁普遍存在的執法違規現象,例如:收費罰款不合理、沒收物品、暴力執法、打砸搶等行為,引起民眾普遍反感以及對流動商販的普遍同情。
4.除了針對流動小販的暴力執法外,為封殺社會輿論,多數時候城管還會暴力毆打可能目擊與記錄不當執法過程的途經民眾。
註:武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國家賦予的國家內部安全保衛任務,屬於國務院序列,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在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方面,武警總部接受公安部的領導和指揮。
註:美國提供利亞叛軍軍事援助,以抗IS(伊斯蘭國組織 ),戰爭炸死許多無辜的平民百姓、醫生,美方承認此事,卻冷漠地表態與它無關,這也算是一種變相的恐怖主義
註:高雄氣爆的罪魁禍首:消防局
本來不會爆炸,但由於消防人員未事先判斷何種氣體在漏氣,就直接以水撲滅,導致比水重的甲烷,被壓在下面,隨著水流擴散,最終全面性的引爆,死傷慘重。經過此事件後,消防局也針對這方面做教育訓練,首先要先判別氣體類型再處理,對症下藥,才不會再一次地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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