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版著作
1.定義:
自由文化著作(Free Cultural Works)係可被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自由地研究(study)、應用(apply)、複製(copy)、修改(modify)的作品(work)或各式各樣的內容版本(expressions),包括任何可以數位形式表現之物。This document defines "Free Cultural Works" as works or expressions which can be freely studied, applied, copied and/or modified, by anyone, for any purpose.
2.限制:
以標示自由授權(free licenses)保障自由著作;公眾關心的是自由著作範圍,而不是自由授權的內容。
Free licenses can be used to legally protect the status of a free work.The definition itself is not a license; it is a tool to determine whether a work or license should be considered "free."
盧梭:沒有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3.自由文化著作的標誌與圖示(official logo):
reference:http://freedomdefined.org/Logos_and_buttons
4.著作的「作者權」應該是自由的,包括:
(1)自由使用(use)著作的權利,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
(2)自由研析(study)著作的權利,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
(3)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
(4)自由更改與改進(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散布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
5.自由文化授權:
著作受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的保護,規定公眾可做及不可做的行為;授權是法律工具,係權利所有人將其權利轉移給第三方。自由文化授權(free culture licenses)係著作人將其著作置於"自由授權"條款下,不會剝奪所有人任何的權利,而是授予公眾上述的自由權利、著作權法沒有提供的自由。例如:請客人自行開冰箱拿取食物,不代表冰箱是屬於他人的,而仍在掌握之中。
基本的自由權利:
(1)使用及表演著作(use and perform the work)的自由:允許被授權人私下或公開任意使用著作,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包括表演或解析著作等衍生使用(相關使用)自由,不受政治及宗教的影響。
(2)研析著作與應用資訊(study the work and apply the information)的自由:允許被授權人檢視著作與使用獲得的知識,授權不可限制「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之類的情事。
(3)再散布複本(redistribute copies)的自由
(4)散布衍生著作(distribute derivative works)的自由:不論意圖與目的,不能限制散布修訂版或衍生自原著的類比著作的自由。容許的限制條件:姓名標示、相對授權/著佐權(copyleft)、其他保護基本自由權利的限制。例如:衍生作品要以與原作相同的方式授權(同等授權)。
註:衍生作品:書改編成劇本,再改編成電影 => 莎士比亞的作品是詩,其表現形式為劇本
註:left 剩留
註:文字經過時代的演變,可能已經無法表達出另一層的含意
6.著作權:
在台灣,分為:
(1)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自由文化著作歷史淵源:
最早出現於羅馬,存續14年(原因:7年出師,恰好2個世代),後來傳到英國,改為30年。
註:台灣學徒需經過3年6個月才能出師
7.著作權法
適用於自由文化著作的條文:
(1)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p.s.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仍可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中使用其著作強制授權:
第 69 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製版權:
第 79 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 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 ,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 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 自製版完成後十年間,不可印相同格式。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第 80-1 條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註:數位資料係由美國發揚光大;帝國主義:強迫他人接受自身的價值觀防盜拷措施: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合理使用)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國外仿製品:
第 90-1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原因:侵犯當地銷售權(正版)等......責任:
(1)民事:賠償金額→民法
(2)刑事:罰則,例如:罰金、坐牢
8.使用者v.s.生產者:
如同在校園中,學生比老師重要,在網路的環境,使用者的重要性大於生產者。
9.理想:
建構一個可讓所有著作符合自由文化範圍的環境,以利散播、廣泛流傳。
- 國家對立
中國v.s.日本;歐洲v.s.美國;加拿大v.s.美國。
註:世界上跑最快的東西→磁浮,非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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